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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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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是五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所以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也是5年。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范围内的监察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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